去年5月13日,内江某高校附近一小酒吧内发生一起打斗事件,三名在该酒吧内的大学生遭到来自校外的多名男子无故殴打。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东兴区籍薛某、白某、郑某等多名男子因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刘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内江某高校附近一小酒吧内喝酒,期间刘某因占用厕所与同在该酒吧的另一名顾客代某发生争执。高某得知后,随即给朋友罗某打电话,罗某又给白某打电话,均告知“刘哥被欺负了”。
随后,白某邀约薛某和郑某等人驱车持刀赶至该酒吧帮忙。在该酒吧内,白某、薛某、郑某等人对代某进行了殴打。期间,薛某等人还持刀无故对在酒吧另一桌喝酒的三名大学生进行了殴打,造成三名大学生受伤住院。案发后,白某、郑某等人对多名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案发第三天,郑某在东兴区椑南乡一茶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9日,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今年4月15日,薛某在交警二大队办证大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还查明,薛某曾于2010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白某、郑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此,法院根据薛某等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于今年7月和10月期间,先后依法对他们分别作出了判决,其中,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白某和郑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何璧杉 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