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酒驾案,宜宾籍男子王某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20时56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川KCD5XX号白色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兴区东桐路内江师范学院正大门对面,被开展“酒驾”整治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提取王某血样做酒精测试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1mg/100ml。
庭审中,王某提出,自己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事实,也认识到了所犯的错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高敏 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