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东兴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申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742元。这是东兴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来第一例判决,也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判决的第一例案件。
2015年6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东兴区某某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某某国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住宅按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某某国际小区提供了服务。被告申某住宅面积为82.01平方米,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742.67元,至今未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
法院经有效送达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被告履行上述义务。(高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