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内,资阳籍男子潘某在资阳和内江两地频繁作案,先后六次盗得六辆摩托车,最终,他被内江警方成功抓获。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这名33岁的男子第四次因犯盗窃罪被收监接受改造。
潘某,资阳市安岳县人,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先后在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安岳县驯龙镇、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农贸市场、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和胜利街道凤凰集团斜对面的居民楼下,先后六次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盗走,其中四辆为三轮摩托车。
盗窃摩托车得手后,他先后将三辆摩托车低价销赃;一辆摩托车因骑行逃离途中出车祸,他将车丢弃在车祸现场;还有一辆摩托车在行至双桥镇时没油了,也被他丢弃在路边。
2016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在东兴区胜利街道凤凰集团斜对面的居民楼下,第六次作案盗得一辆三轮摩托车后,逃跑至东兴区双才镇时被内江民警挡获。
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6辆被盗车辆价值44651元。潘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全力追查,成功追回5辆被盗车辆,将车发还给了车主。
法院同时还查明,200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潘某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获刑,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法院还责令其将未退的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高敏 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