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四女结成团伙,以女性为作案目标,屡屡实施盗窃,最终落入法网。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团伙盗窃案,该盗窃团伙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王某(女)、杨某(男)、王某乙(女)3人窜至东兴区高桥镇新二街口,由被告人杨某望风,被告人王某乙则负责掩护,被告人王某则实施扒窃,将被害人邱某(女)衣服口袋内的90余元现金盗走。
2015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杨某、郑某(女)窜至高桥镇第二农贸市场某超市,由被告人杨某望风、被告人郑某掩护、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滕某(女)的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1400余元。
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杨某、杨某乙(女)窜至高桥镇第一农贸市场旁一家早餐店,由被告人杨某望风、被告人杨某乙掩护、被告人王某着手实施扒窃,将被害人夏某(女)放在婴儿车袋子内的一部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杨某将手机以400元价格销赃。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杨某、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王某乙、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5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夏某被盗手机价值1532元。案发后,5名被告人赔偿了3名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还查明,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杨某参与扒窃3次,其余3人各参与扒窃一次,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5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是扒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决5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某乙和郑某被分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乙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何璧杉 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