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东兴区新江路沱桥桥头设卡检查,竟从一辆小轿车的后备箱内搜出了三支枪,令在场民警大吃一惊。日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付某,被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付某,男,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居住在东兴区红牌路。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付某借用他人的丰田牌小轿车,将其所有的一支铅弹枪、一支钢珠枪和一支改装射钉枪放于该车的后备箱。次日21时15分,付某乘坐由他人驾驶的该车经过东兴区新江路沱桥桥头遇警察设卡检查,付某下车后逃离现场,民警随后在该车后备箱中搜出三支枪。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三支枪中,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两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三支枪均具有致伤力。
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和两支以气体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璧杉 高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