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16时许,男子钟某在东兴区西林大道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取款机里插着一张银行卡,于是顿生贪欲,取走了卡内的1万元钱,并将该卡一并取走。2017年5月4日,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认定钟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该案经法院宣判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市民对此表示不解:钟某的行为更像是民法的不当得利,这和在路边捡钱的行为差不多,可为何却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呢?
结合本案,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就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等,向市民进行法律解读。
案情回放:发现取款机上有张卡,男子取走卡里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男,1977年出生,家住东兴区郭北镇。2017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在东兴区西林大道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一张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他便使用该卡从取款机内分两次取款共计1万元后,将该卡取走。
当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在回家途中,将该银行卡丢弃在了路边的垃圾站。回到郭北镇后,钟某将所取的5000元钱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内,将另外5000元放置于家中用于日常开销。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钟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触犯刑律,被判缓刑并处罚金两万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将1万元钱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钟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退还被害人赃款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4日判决被告人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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