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区汉安大道往万晟城方向公路上,一辆轿车连闯红灯紧追着一辆摩托车。最终,摩托车在红星路附近被逼停。
这起发生在两年前的“追逐案”,近日有了结果:经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摩托车车主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事发:摩托车肇事逃逸
2015年8月9日20时30分许,李某驾驶轿车在东兴区北京华联门口接上朋友钱某,二人原本打算驱车前往万晟城散步。而就在他们正在中国电信外的红绿灯前等待绿灯通行时,一辆摩托车从右侧驶来刮擦到了他们的轿车。
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摩托车刮擦了他的车后,竟没有停车,径直闯红灯往万晟城方向行驶。见此,李某下意识往右侧变道,也跟着闯过红灯追了上去。李某回忆称,不多时,他便追上了摩托车,朋友钱某摇下车窗向摩托车驾驶员喊话:“你把车子刮到了,停车。”但摩托车驾驶员却丝毫没有反应,完全没有要停车的意思,闯过红灯继续向前驶去。于是,李某也一路闯红灯继续追。
追过高铁站外的路口,行至红星路附近时,他们再次追到了摩托车。朋友钱某再次向摩托车喊话,“你把车刮到了,停车!”见摩托车驾驶员还是没有反应,李某便往右侧打了一下方向,试图逼停对方。就在此时,车后突然传来碰撞声,李某随即踩了刹车。
下车后,李某和朋友发现,摩托车倒在路边,摩托车驾驶员躺在车旁一动不动。见此,他们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之后,120急救车和警察相继赶到了现场,伤者被及时送到了医院。
调查:摩托车系醉酒驾车
原本只是小小的刮擦,如果摩托车驾驶员能在事发后停下车来积极处理,也不会发生之后更严重的后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摩托车驾驶员不惜连闯红灯疯狂逃逸?
摩托车驾驶员伤愈出院后,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摩托车驾驶员蒋某(男,1985年出生,市中区人)犯危险驾驶罪。
蒋某是事故中的伤者,为何会被起诉?
2017年8月9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与朋友在东兴区北京华联楼上火锅店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华联旁的中国电信门口红绿灯处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之后,被告人蒋某驾车驶离现场,李某随即驾车追逐至东兴区汉安大道0KM+170M处(红星路至321国道)将蒋某驾驶的摩托车逼停,造成两车受损、蒋某受伤。李某随即报警。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勘查完毕后,在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核实受伤人员身份时,发现被告人蒋某有酒驾嫌疑,民警立即提取被告人蒋某血液样本,并送往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审核,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8月12日,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将案件移交给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处理。次日,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9毫克/100毫升。
2017年5月10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将被告人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交给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同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当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判决:摩托车驾驶员被判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17年8月9日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如果没喝酒,摩托车驾驶员或许不会选择逃避。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称,自酒驾入刑后,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厉,对于驾驶员来说,规避酒后发生的风险,最正确的做法是饮酒后不开车。
醉驾:
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80毫克以上即为醉酒驾驶,简称醉驾。(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