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对物管要收取15元停车费不满,继而对小区岗亭和监控室进行打砸。2017年3月30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1时5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男,东兴区人)、冯某(男,东兴区人)驾车驶入位于东兴区兰桂大道的某小区停车库,随后驾车离开。但二人因对物管要收取15元停车费不满,继而对小区岗亭和监控室进行打砸,造成停车库保安室内的电脑显示屏、监控室内的液晶显示屏、五方通话主机以及饮水机、桌子等物品损坏。经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的电脑显示屏价值440元、监控室内液晶显示屏价值1814元、五方通话主机价值4460元。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冯某、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小区物管公司2.6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邓某某因琐事借故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高波) |